交通违法被罚了几百元,滞纳金却有几千元;买一辆二手车,却要缴纳几十万元的罚款和滞纳金。这样的事情或许要成为历史了,公安部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下称《规定》)正在广泛征求意见,修订后的《规定》明确写明:电子眼位置要公布、滞纳金不得超过罚款数额,有专家称交通违法天价滞纳金将从此“寿终正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没有对加处罚款的上限作出规定。实际执行中,一些当事人因特殊原因延迟缴纳罚款,造成加处的罚款数额远大于原处罚款数额。为解决这一问题,此次修改成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规定。另外,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交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目前,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俗称电子眼)对一些违法行为拍摄取证,已成为交通管理的一种重要执法手段。但是,由于没有规范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的程序,近年来,各地在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中暴露出告知不及时、设置不规范、没有设置提示标志等问题,引起社会关注和争议。此次修改明确规定:“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