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题背景
一对在地铁吻别的情侣意外成为“网络红人”,因为他们吻别的视频,被他人添加评论后上传到网络,点击率已经超过10万多次。正如李宗盛的歌中所唱,“世界是如此之小,我们注定无处可逃”。公共空间里如蛛网般精密织就的摄像头已经将我们笼罩在一张无形大网之中。那么,假如监控者不被监控,我们也很可能像那对无辜的情侣一样,成为监控者观赏的对象……
诚然,公共场所随处可见的摄像头确实给我们提供了安全保障。高风险的现代社会里,科学技术的进步迎合了公共安全的需要。但当我们回过头来再看这些给了我们安全的监控设备时,我们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事实,在小区散步情侣的亲昵行为可能进入监视设备,窗口就在公路摄像头附近的居民开窗时可能就有所顾忌,公交车顶部的摄像头也可能使一些衣着暴露的女孩有“走光”的顾虑。
其实,摄像头本身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没有管理的摄像头,面对随处可见的监控设备,面对个人空间越来越小的公共场所,我们不禁要问,到底谁来监控这些似乎“无所顾忌”的眼睛?
记者调查:
四面埋伏 八面楚歌
上个世纪50年代以来,欧洲和北美先后进入技术防范高峰,大量安装摄像头和闭路电视监视系统,特别是伦敦和日本,几乎处处都有。
近年来,威海的医院、银行、广州、地下通道等地方黑乎乎会动的“眼睛”多了起来,据政法委研究室主任王春晓介绍,仅2007年,我市就新建了13个派出所监控平台和3900多个监控探头。
全市40%的镇(街道)都已建立了监控中心,并与县级公安机关110指挥中心联网,其中环翠区所有的9个镇(街道)都已经全部建成了监控平台;全市重点保卫单位、交通运输枢纽、县级以上医院、城区初中以上学校、新建封闭式居民小区的电视监控安装率达到了100%,沿海主要港口、码头、重要养殖区已基本纳入云台摄像和雷达监控范围,警用车辆、运钞车辆、救护车辆、跨省长客车GPS卫星定位设施安装率达到100%;全市监控探头安装总量已超过了1.5万个,威海中心市区技防覆盖面已达82%,基本形成了“沿海有雷达控制、空中有卫星定位、地上有网络监控”的局面。
我们被监控了,夸张点说,在预防和打击犯罪的同时,我们的所有行为都被监控了。
不但有关部门要求在主要路段、重要广场等公共场所安装电子探头,就是国家对此也早有规定。
记者从文化部门了解到,根据国务院签发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规定: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应当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还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采访中,很多单位的工作人员都很坦率地说,除了这些人员复杂、人流量比较密集的地方,我市探头安装位置的一个显要特点就是工厂车间内、企业周围、单位各个角落、公司大厅内等这些单位企业周围探头数量比较密集,有人开玩笑说,现在是不是除了自己家里哪都是探头啊?
我们的生活已经在不知不觉中被嵌入了这个时髦的“探头城市”里,如果你是个学生,出了门,公交车上有探头,到了学校,学校里有探头;如果你是单位职员,进了电梯有探头,落了坐,头顶上还有探头,即使生了病,你的治疗过程也会被全程监控……
有摄像头是安全,但是我们也不希望自己的行为被拍摄下来公开传播,无论通过什么途径,谁都不希望自己的隐私成为大家品头论足的谈资。
七嘴八舌:
监控:你让我左右为难
上海情侣拥吻一事一出,就有不少网友表示不满:这样还有没有隐私了?平时偷拍也就算了,可是作为公共场合的工作人员,怎么能公开这样的录像还加以评论呢?强烈要求处罚地铁公司那几个工作人员,一点社会道德观念都没有!
谈到随处可见的摄像头,经区一家外贸公司公司职员郑催情绪有些激动:公交车有摄像头,电梯里也有摄像头,商场、银行、小区……随处可见,现在连满大街都被摄像头覆盖,我们还有没有自己的隐私了?
环翠区一机关工作的公务员王志刚开玩笑说:公共场所里发生的行为本来就是公开的,有人把这种行为发到网上,只是众人观看的途径不同而已。
对王志刚的观点,记者也听到了不同的声音,高校一位张老师表示,虽然你在公共场所所做出的行为也被周围的人看到了,但是考虑到周围有别的人,可能我们在做出某些举动的时候会有所顾忌,但是没有明显标志的摄像头是没有任何提示的,缺少了明确的提示,显然对当事人是不公平的。
市区一机关工作的公务员曲先生则主张,公共场所本来就没有什么隐私,虽然每个人都有隐私权,但是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也是受公共利益限制的。
家住东文化小区的赵先生说:“我就觉得生活在一个有摄像头的地方挺好的,走在一个到处都是摄像头的小区里,我感觉很安全!即使出了点什么事情,有了摄像头,坏人也不能得逞,在单位也是一样,记得有一次,有人跑到我们单位的大厅里偷水桶,把视频资料一调出来,一切就都明白了。”
市区一家医药公司职员丛女士则坚持认为:“有的时候,与其谴责他人不道德,还不如自己更谨慎。”
与这些相对偏激的想法不同的是,有些人看得更长远。
塔山小学总务处主任梁新德说:“市民在公共场所的隐私权虽然比私人空间少,但并不代表没有,有关部门未经同意就“窥见”市民隐私,似有不妥。”
律师袁文虎则认为:“也许我们不一定会选择在僻静的公共场所拥吻,但我们却不能因此失去这一权利。 ”
同时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大部分人都建议最好在有摄像头的位置进行标明。比如在英国,凡是安装了摄像头的地方都有明显的标志。
砸锅问底
监控:说爱你很难
这些随处可见的探头有“准生证”吗?他们的出生有人数限制吗?他们的工作性质保密吗?他们工作的成果归谁所有?
安装摄像头到底有没有什么准入标准,2007年9月14日起,《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备案管理规定(试行)》开始实施,这一规定提出,商场、居民区、地铁等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均须至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写明探头数量、位置等信息。
政法委研究室主任王春晓告诉记者,严格意义上来说,国家规定,在一些公开场合安装摄像头都是需要到公安部门备案的,监控设备主要用于守护公共秩序安全,监控资料的使用、存放、管理都应当有严格的规范,个人是无权随意安装这些东西的。如果擅自公开此类视频资料,甚至上传到互联网进行传播,则属于违规,传播者是应当承担责任。
望岛派出所所长林治博也介绍说,辖区内的哪些单位、哪些小区在哪几个地方安装了摄像头,他们基层派出所民警都必须熟悉情况。
采访中,也有部门的工作人员很无奈地说,由于种种原因,在实际操作中,并不能做到每个摄像头都登记在案,摄像头在安装、保管等环节上有一定的随意性。
对于摄像头落户的位置,有的居民有不同意见,因为一些巧合的路段,虽然要求摄像头落户点要离住户200米以外,人员密集的地方,这点要求很难达到,就是你家窗外需要安装一个摄像头,名义上有很多的权利可以主张,但实际上,作为个体的我们往往就没有了选择。
探根究底:
个人权益与公众权益的博弈
以上问题本质上就是一个如何平衡好公共利益与个人隐私关系的问题,良好的动机并不一定催生良好的结局,完美的善也必须通过公众的权衡。 问题的实质就是要求,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在信息的采集过程中,除了保证好公共安全的还应该更加严密地保护个人隐私。
记者从网络上了解到,在西方多数法治国家,为了保护公民隐私权和控制侦查权的滥用,他们对于监控拍摄有着较为严格的控制。在通常情形下,监控拍摄要得到被拍摄人或者法院的许可,只有在犯罪正在进行或者有即将发生的情况下,必须进行证据保全的情形下,才可以不经过许可进行拍摄,但拍摄的方法不能超越一定的限度。
近年来,有专家反复呼吁,我们有必要借鉴外国的经验,在为保障公共安全设置电子眼的同时,必须将这种监控权纳入司法审查。
国外“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要有公开性,因为这不是一个秘密侦查系统。它设置在公共区域,对那些意图违法犯罪的人的震慑作用更大一些。”英国和意大利法律规定,公共场所安装的摄像头必须有明确标志。
现在,美国法律允许在公共场所安装监控设备,这样的监控无需得到被监视人的许可,只对某些特定的“合理区域”,如卫生间、衣帽间、更衣室、卧室等场所有所谓隐私权保护。但是保护公共场所的个人隐私在法律上仍是空白。
记者从网监部门了解到,很多视频资料都是网名自己上传的,一些管理规范有一定社会责任感的网站会对相关内容进行审查,一些只是片面追求点击率的不规范网站,则往往忽视了对上传内容的审查,在具体的监管操作上,也有一定的难度,目前比较严重的后果可能就是将传播不良信息的网站关掉。
多方支招
寻求各方利益最大化
2007年12月29日下午,国家信息产业部网站公开发布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这一规定已经从今年1月31日起在全国施行。这一条文明确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不得“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公民个人隐私等他人合法权益”,“在提供播客、视频分享等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时,应当提示上载者不得上载违反本规定的视听节目”。同时,规定还明确了处罚措施,违规传播视听内容的可被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除了国家的努力,全国各大城市也纷纷采取各种措施,寻求监控摄像头的良方妙计。
据报道,2007年,北京市法制办就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规定(草案)公开向市民征求意见。该《草案》明确规定,涉及公民隐私的地点不得设置摄像头。目前,北京警方安装的摄像头都排除了卫生间、试衣间等隐私地带,摄像头的监测目标主要是人脸,以此作为以后排查的根据。比如安装在ATM自动提款机上的摄像头,监测范围主要是人像,不会瞄准密码。
进一步探讨下去,针对我市很多企业车间,单位办公区安装摄像头一事,有人提出,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文件,有关部门有权借助实时图像加强对公共秩序的监控,而企业、单位内安装摄像头则是对这一规定的延伸使用,而且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不得在办公区域安装摄像头,因此不能说企业单位的做法侵权。
房产公司职员徐云提出,办公室本身是一个公共场所,公司为了管理需要,在办公场所安装摄像头,这只是一种管理手段,并不侵犯个人隐私。
事实上,在公共场所内安装摄像头,从治安的角度出发,已经得到多数人认可;但是如何管理好这些“肆无忌惮”的眼睛,平衡好个人权益与公共权益还需要很长的路要走。
其实生活中确确实实存在这样的禁区,虽然不属于个人的私有空间,但是它会在一定程度属于某一个群体,这种情况,能不能用同样的“公共场合”的定义来看待,确实是个问题。
用法律规范公民个人信息的使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已成为许多国家的选择。据悉,世界上已经有50多个国家建立了个人信息法律体系。从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来看,虽然还没有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规定,不过2005年5月,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启动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程序,并已交由国务院信息管理办公室正式起草,立法正在进行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