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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方合力科技有限公司 >> 行业资讯
应装“电子眼”的场所
发布时间:[2009-3-6]
1.武器、弹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存放或者经营场所以及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的重要部位;

  2.国家重点科研机构,集中存放重要档案资料的馆、库;

  3.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等集中陈列、存放重要文物、资料和贵重物品的场所;

  4.金库,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的制造或者集中存放场所,票据、货币押运车辆,金融机构的营业和储存场所;

  5.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电信、邮政及大型能源动力、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的重要部位或者经营场所;

  6.机场、港口、大型车站、码头、停车场的重要部位,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线、城市道路、中心城镇和地铁的重要路段、路口、隧道,大型桥梁的重要部位;

  7.旅馆、公共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大厅、通道、出入口等重要部位;

  8.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大中型商贸中心、商业街和大型农贸市场的重要部位;

  9.体育比赛场馆、公园、大型广场、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公众活动和聚集场所的重要部位,住宅小区出入口和周界;

  10.城市公共交通、客运车辆和客轮等公共交通工具;

  11.江河堤防、水库、人工湖、重点防洪排涝区域及其他重要水利工程设施;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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