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人李文彦因偷窃电缆,被江西九江警方刑拘并关押在九江看守所,3月27日猝死。家人发现死者额头上有几处青紫伤痕。看守所称,李在后半夜做噩梦喊不醒,后被发现脉搏微弱,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家属要求看监控录像,看守所称因电脑硬盘故障,部分录像无法查看。
李文彦的死引发各界强烈关注,更有网友对此讽刺说“不仅‘躲猫猫’可以死人,甚至连做梦都可以死人了”。3日,人民热线接到了落款为李文彦家属的来信,信中对他的死因提出了六大疑问。
人民热线:
您好!相信你们在网络上已看到关于武汉一男子在看守所睡觉,半夜做噩梦,离奇死亡的新闻吧,我们是死者家属;我们从3月30日到4月3日来到九江,地方官员对于调查取证的事件,采取推诿、恐吓等漠不关心的态度,4天已过去,他们给我们唯一的就是一份涂改过的死亡证明书及篡改的假病历。以下是我们调查取证的疑点。
关于李文彦在九江看守所致死的调查说明
一、难道家属拍死者照片属于违法行为?
3月30日家属在九江市殡仪馆向看守所刘政委、李大队长申请想拍张死者面部照片,遭到拒绝,其理由是上级有规定是不行的,不能违反,当我们要求拿出书面规定时,工作人员不作答。僵持约2个小时左右时,我们准备采取暗地操作的方式进行,当我们拍完一张照片时,停尸间内所谓的6名殡仪馆工作人员争相围攻携带相机的其中一位女性家属,甚至已将手放入该人的口袋中,进行搜身,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电脑早上9点死机导致监控设备无法运转,请问当时的工作人员在哪里?难道就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修?
在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杨克诚处长的协调下,4月1日我们在看守所进行录像资料的取证工作。由于3月31日我们已翻看3月26日17:08时李文彦在休息间与放风间交界处无故突然呈直角且后脑落地的录像资料,所以我们家属想进一步了解他倒地的原因,提出想看看放风间同步时间的监控资料。在场当班民警熊君告知我们:由于3月26日电脑出现死机,早上9点左右就无法正常运行,因此无法提供相关监控材料。这种说法让我们很是怀疑,因为先前3月31日在看录像的当天,我们就询问过在场的程爵士副所长:放风间是否有监控设备且正常,得到的答案是肯定的。前后两种说法不一的版本,不得不让人怀疑有人在从中作梗,阻碍司法公正。
三、难道看守所内所有的监控资料只能保留7至15天?
4月1日我们在看守所由于未看到3月26日下午17:08时放风间的资料,于是提出想调出李文彦从元月24日至3月27日进入看守所频繁更换监室的监控录像,在场的九江市检察院驻看守所的彭军主任解释说:由于系统老化、硬盘容量有限,所以只能保留7至15天的资料。
请问,监控资料只保留7至15天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死亡证明书可随意涂改,取证当天当班医生被委派到南昌进修?
4月1日我们在彭军主任的带领之下来到庐山区人民医院,接待我们的是外科主任陈林,当我们表明来意要求查看当日的病历,陈主任起身走到另外一间诊疗室,随手从放在办公桌上一扎病历中取出一本。我们问他:怎么不像看守所朱所长所描述的检察机关已将病历封存?陈主任未作答。在介绍情况时陈主任说:死者来时就已死亡,心电图的检查可以证明。至于死亡时间按照病历上所描述的救诊时间为3月27日凌晨2:40分,为何死亡证明书出现有两人笔记且伴有涂改现象时,该主任告知:由于当晚主治医生不能确定死者家属的材料,再加上第二天到南昌进修,所以委托陈主任负责此事,因此出现笔记不一的现象是非常正常的。至于涂改问题,该主任不语。当我们问到想了解详情,能否采取通过电话联系方式向该医生进行沟通时,该医务处主任告之此人无联系方式。试问:全国现在没有手机的人有多少,更何况是一名医务工作者?
五、母亲去世下葬当天失踪,在看守所行为异常为何没有受到重视?
2007年3月左右李文彦的母亲由于突发血压高,因抢救无效死亡,在我们处理母亲的后事期间,李文彦突然失踪,按照常理推算:但凡是一个正常的人作为一家长子母亲去世理所当然的需要筹划相关的事务,失踪事件说明母亲的离去对他的打击较大,精神受到严重的刺激,有时对周边的事表现为漠不关心,因此出现断断续续的离家失踪事件。种种迹象表明他可能患有间歇性精神分裂症。据看守所管教干部吴福生介绍:此人平时经常看书,性格孤僻,不善言表,问他任何问题,他没有任何反映。对于此类型的人,包括他的异常未得到看守所的高度重视,这种人往往在特定时间控制力较差,连自己先前做的事都会忘记,如果及时加以心理及药物方面的治疗,悲剧可能不会上演。
六、个人能否单方面聘请法医?
4月2日上午10时左右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杨克诚处长协同一同事在我住所洽谈关于尸检的准确时间以及要求。先前我们要求异地尸检,也就是让九江市检察院出据出面委托书,聘请湖北的法医进行鉴定工作。4月1日杨处长说可以实施。而4月2日上午我们考虑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初步确定想通过异地(北京、上海等)尸检,当我们把这一想法提出时,得到的答案是向省级领导汇报工作之后商议。下午他们的答复是送往外地尸检的要求绝对不行,并且反复强调如果你们个人能够聘请到湖北法医,那是你们的事情,他们决不会出据书面的委托书。请问:
1。个人能否能聘请到法医?按照我们所知晓的正规流程肯定是不行的,难道他们就不懂吗?他们是不是故意刁难设置障碍?
2。死者家属所提出的异地尸检行不通,究竟是为什么?杨处长拿出一张署名为“公安部关于在押人员死亡处理流程规范”,根据我们查询,根本不存在这个文件,请问:连一个公章都没有,篇名还是以手写的形式的红头文件,它的可信度有又多高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