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和李先生是上下楼邻居,王先生家住在6楼,李先生家住在7楼。两个人都喜欢每天早晨到顶楼的天台活动筋骨,关系一直很融洽。但是在2012年10月,小区内接连发生了几起盗窃案。之后不久,王先生发现在6楼通向7楼的楼梯口安装了一扇防盗门,了解后得知是楼上的李先生为了防盗所设。
这样的行为引起了楼下王先生的不满。他认为,李先生安装这扇防盗门不仅影响自家的采光和通风,而且给自己正常使用公共天台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同时,他也认为,居民楼内的楼梯是整栋楼的公共部位,李先生无权私自安装防盗门。但李先生却认为,他所住的7楼属于居民楼的顶楼,除了对门邻居外,其他人对该层楼梯的使用率不高,所以不会有太大影响。两人为此争执不下。于是,王先生来到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咨询专业律师。
律师点评
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告诉王先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同时《物权法》也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本案中,李先生所安装防盗门的楼梯应属于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根据前述法律规定,整栋楼的业主对该节楼梯均享有权利,李先生无权自己私自安装防盗门。李先生私自在公共楼梯上安装防盗门的行为,影响了包括王先生在内的其他业主对该节楼梯和顶楼天台的使用,也对王先生家的通风和采光等都有一定影响,侵害了王先生的利益。因此,王先生有权要求李先生将防盗门拆除,恢复原来楼梯的畅通。
提醒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相邻各方应当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行使相邻权,妥善处理相邻关系。在维护自己利益的时候,不能损害邻居的利益,这样邻里之间才能和谐共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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