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安全备受关注。近日公布的《昆明市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提出,学校应加强校园安全设施设备建设,配备报警电话或者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并配备必要的视频监控设施设备。
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经市、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该规定。
《规定》提出,学校对本校安全管理负有主要职责,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校园安全保卫内设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应当设立安全保卫机构,并按照在校师生员工人数的1.5‰配备专职人员,每个学校配置专职人员不得低于1人;幼儿园(班)应当配备安全保卫专干。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保安员,寄宿制学校按照不低于在校师生员工人数的4‰配备,不得低于3人;非寄宿制学校按照不低于在校师生员工人数的3‰配备,不得低于2人。寄宿制学校应当配备专职宿管人员,女生宿舍至少有1名女性专职宿管员。学校聘用的保安员应当持有保安员证,新聘用的保安员年龄原则不超过45周岁。
学校应当组织开展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其中,校长每学期对全校师生进行1至2次安全知识专题教育;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每月到学校工作不少于2次,每学期对全校师生开展法制教育不少于1次;班主任每周对学生开展一次安全教育;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