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1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将正式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根据规定,广场、车站、学校、幼儿园将安装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而酒店客房、卫生间、哺乳室等涉及个人隐私的场所和区域禁止安装“探头”。
基于公共安全的考虑,我们正在大步迈入“监控时代”。不计其数的“千里眼”,既可以拍到坏人坏事和违法乱纪行为,也可能涉及到公民的私密隐情。
加强治安防范、监控管理很重要,保护公民隐私也很重要,两者之间一定要把握好尺度。一方面,安装摄像头强化管理,不应以牺牲公民隐私权为代价,也就是说,不能为了全方位、无缝隙监控,就不惜把触角伸至隐私区域;另一方面,在保护公民隐私的前提下,为了监控的需要,可以安装摄像头,但必须基于隐私权主体明确同意、与公共利益相关确有必要进行监管的前提之下。否则,泛社会化的所谓监控,是经不起公共安全、隐私权、监督权等多重法益拷问的。
由此而言,监控不能失控,法律更不能失语,监控管理必须置于法治框架内规范发掘、有效利用。我区在实施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时要注意两点,一方面,应从法律上赋予监控安装单位相应的权利,保证视频监控布点、安装、使用、调取、销毁等程序的正当性;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监控者的监管,并将资料保存、监控责任等关进法律的笼子里,以在监控权和隐私权之间实现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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