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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坠物”新规 厘清责任彰显公平
发布时间:[2019-8-24]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拟增“高空抛物坠物”5条新规,明确致害人的侵权责任、职能机关的主管责任、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等,法律责任更加清晰,法律救济更加得力,进一步放大法律的公平精神。

  治理高空抛物坠物又有新动向。据新京报报道,8月22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增加5个新规,包括“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等规定。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致人损害事件频发,成为公众高度关注的“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今年6月,广东深圳5岁男童被高坠玻璃砸中,最终抢救无效离世的悲剧,尤其令人痛惜反思。目前,尽管这些新规尚未通过立法程序,还不具备法律效力,却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家立法者反对侵权、保障权利的鲜明态度。审视5条新规,明确致害人的侵权责任、职能机关的主管责任、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等,法律责任更加清晰,法律救济更加得力,进一步放大法律的公平精神,有利于遏制高空抛物坠物乱象。

  关于“高空抛物坠物”的举证责任,与一般情况下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不同,《侵权责任法》第87条确立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由可能致害人举证证明自己与事件发生没有过错,否则就要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这是因为,考虑到高空抛物坠物致人损害的复杂性,要求被侵害人举证过于困难,故而立法倾向于保护被侵害人,加重可能致害人的举证责任。应该说,如此规定也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

  问题是,这种立法倾斜和简单指向,也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后遗症”。比如,造成“一人被砸伤,整栋楼居民被集体起诉”等现象,对于实际上的非侵权人,“连坐”承担损害的赔偿责任,显然并不公平。又比如,一些高空抛物坠物致人损害事件发生后,却陷入职能部门推诿不管、建筑物管理人自视无关的尴尬境地,最后只好由受害人或建筑物使用人来承担责任。今年6月深圳男童被砸身亡,靠的是三方协商而非诉讼程序,结果是业主赔180万元,租户赔20万元。

  其实,法律的公平精神,不仅体现在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上,更体现在法律责任的合理分担上。审视酝酿中的5条新规,前两条与侵权人直接相关,强调“谁侵权谁担责”原则;第三条与职能机关相关,确定了赔偿补偿的“前置调查程序”;第四条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相关,确定了补偿之后的“追偿权”;最后一条与建筑物管理人有关,确定了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从最初简单的“二人转”到现在的“四位一体”,侵权人、建筑物使用人、职能机关、建筑物管理人等主体,分别对应“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主管责任”和“安全保障责任”,“精准到人”的法律责任体系,也变得更加公平合理。

  遏制高空抛物坠物乱象,需要打出立法、执法、司法组合拳。从司法实践看,近年来加大了对严重侵权人的惩罚力度,所涉及的罪名包括过失致人重伤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亦不乏行拘高空抛物者的案例。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中增加新规,顺应了公众呼声,有利于从民事责任上打造“闭合锁链”,以更公平、更权威的法治力量阻击“防不胜防的飞来横祸”,切实维护公众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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