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底捞餐厅包间安装摄像头引发坊间热议。近日,央视315晚会曝光了多个知名品牌商采用含有人脸识别摄像头、非法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
“公共场所摄像头该如何管理”成为霸屏的热搜话题之一。
3月17日,记者从深圳市人大获悉,为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深圳将对公共场所摄像头立法。目前,《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正在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该法拟规定“旅馆客房、医院病房和检查室、集体宿舍、公共浴室、卫生间、更衣室、哺乳室均不得安装摄像头”,而基于公共安全考虑,对住宅小区、城中村等场所的摄像头安装范围则有所扩大。
目前,国内尚无关于系统的专门立法,此次深圳通过特区立法权先行先试制定的《条例(草案)》,既对现有制度作出变通规定,也填补国内立法空白,将为日后国家立法提供经验和借鉴。各界可于3月28日前反馈意见或建议。
客房病房宿舍更衣室卫生间均禁止装监控
深圳市人大方面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常被成为“天眼”,因有锁定目标、固定证据、震慑犯罪、查询比对、数据分析等重要功能,成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重要保障。
但该系统同样是一把“双刃剑”,对公共场所监控图像的不当采集利用,会严重侵犯自然人的隐私权和法人、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近年来,此类案例屡见不鲜,因此“加强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是此次立法的重要目标。
《条例(草案)》规定,禁止在“旅馆客房、医院病房、医院检查室、集体宿舍、公共浴室、卫生间、更衣室、哺乳室”等可能泄露公民隐私的场所和区域安装系统。
违反且拒不改正的,拟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同时,规定不得利用采获的信息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得侵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复制、翻拍、提供系统采获信息。不得利用采获的信息,非法进行基于人像、人体及车牌等敏感信息的个人身份识别;此类敏感信息用于公共传播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也应对涉及当事人个体特征、机动车号牌等隐私信息采取使特定个体无法被识别,且不能复原的保护性措施。
住宅小区装摄像头范围不再限于出入口
另一方面,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中,“该建未建”与“不该建乱建”“重复建设”现象同时存在的问题,留下不少安全隐患。
为确保公共安全,强化对涉恐涉稳重大事件的预警预测,提升预警和发现能力,防止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爆恐事件发生,《条例(草案)》也对公共区域、重点单位和重要设施应当建设、安装系统的范围进行了扩大。
比如,取消了对医院、学校、农贸市场等场所只限于重要部位或者经营场所的限定,住宅小区不局限于出入口和周界等,系统可以对有关公共区域、重点单位和重要设施实行全覆盖安装(可安装监控范围详见文末)。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除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因执法工作需要,可以无偿查阅、调看和复制系统图像信息外,因人身、财产等权益遭受到重大损失以及其他情况紧急的,经系统管理人同意后,利害关系人可以查阅、调看系统关联部分信息,但不得翻拍、复制。确因保存证据需要或法律、法规规定复制视频图像信息的,应当经系统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
这些重要设施应建设、安装系统
(一)机场、港口、码头、火车站、公交场站等交通枢纽的重点部位,高速公路、快速干线、交通轨道、主次干道、桥梁等城市重要交通设施的重点路段,口岸和国(边)境的重点地段,广场、隧道、人行过街通道等场所,地铁、轻轨、客运车辆、客轮等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江河海堤防、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防洪排涝设施的重点部位;
(二)广播电视、报刊、电信、邮政等重点单位,油库、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供水、供气、供电等设施以及核电等大型能源动力设施;
(三)党政机关、重点科研机构、文物重点保护单位、博物馆、纪念馆、档案馆、展览馆、司法和公安监管等场所,以及重要文件、试卷、档案资料印制、存储场所;
(四)金融、证券等营业、存储、制造和系统运行、信息存储场所和押运车辆,金银珠宝、古董玉器等贵重物品存储和营业场所;
(五)武器、弹药库,传染性菌种、毒种,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危险化学物品等生产和存放场所,重要物资仓库,物流寄递存储和运营场所;
(六)教育、医疗和社会福利机构,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旅游景区、会展中心、工业园区、旅馆、住宅小区(城中村、出租屋)等场所;
(七)商业街、商贸区、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交易场所,城市公园、休闲娱乐场所、足浴按摩场所、影剧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餐饮场所、酒吧、公共停车场等公众活动和聚集场所。 |